Page 301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P. 301

第九章  不動產抵押權之實行暨強制執行有關問題  289




                             註 2:最高法院 98 年台抗字第 41 號裁定要旨:

                                        信託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除但書之情形外,對信託財產不
                                   得強制執行,乃係因信託財產存有信託利益而獨立存在,故原

                                   則上任何人對之不得強制執行,以確保信託本旨之實現。又為
                                   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之權益,信託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詐害之信託行為。準此,
                                   倘信託係以詐害債權人為目的,即與信託本旨不符,應無上開

                                   禁止強制執行規定之適用,俾利債權人達成撤銷權之行使。原
                                   審並未審酌再抗告人係為提起撤銷詐害信託之訴而聲請假處

                                   分,徒以系爭房地係信託財產,即謂其聲請與信託法第 12 條規
                                   定有違,不無可議。


                             註 3:民法第 242 條: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
                                   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註 4:李智仁、張大為合著,信託法制案例研習,元照出版有限公
                                    司,2010 年 9 月初版,第 95 頁。


                             註 5:法務部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法律決字第 0990700822 號函:

                                    主旨:有關債權人得否代位終止信託契約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 99 年 11 月 30 日來函。
                                      二、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

                                          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 242 條前段定有明
                                          文。關於債權人得否代位終止信託契約乙節,實務上似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