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6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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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並無實質之審查權,為確保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之權益,
                                    執行法院應將其額度全數提存,待有爭執之債權人另向
                                    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確定後,再行分配。

                              研討結論:採乙說。

                        註 2: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 (下),民國 99 年修訂版,第 95、96 頁

                              參照。
                        註 3:林峻義等四人合編,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財團法

                              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發行,2010 年 7 月初版,第 103 至 106 頁。




















                            債務人甲將其 1,000 坪之土地,於民國 99 年間設定最高限額抵
                        押權予A銀行,借款新台幣 (以下同) 1 億元,另向B銀行借款 2,000

                        萬元,無擔保品。民國 100 年初,甲為避免土地被強制執行,將上開
                        土地信託登記予乙之名下,不久,上開二筆銀行借款全部逾期,B銀

                        行對該土地聲請假扣押,遭法院駁回,因土地已非債務人甲之名義,
                        且受託人乙亦主張該土地為信託財產,依據信託法第 12 條規定不得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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