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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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如何參與分配行使抵押權?
                        三、A銀行如與甲公司事先約定,不動產抵押物被第三人強制執行

                            時,甲公司應將保證款項全數交付銀行,並以此項債權參與分
                            配,是否可行?






                        ►民法第 873 條之 2 及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






                        一、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
                            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

                            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第 4 項規定:「第 2 項之債權
                            人不聲明參與分配,其債權金額又非執行法院所知者,該債權對

                            於執行標的物之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其已列入分配而未
                            受清償部分,亦同。」民國 96 年 3 月 28 日修正民法擔保物權

                            時,增訂第 873 條之 2,規定:「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者,該不
                            動產上之抵押權,因抵押物之拍賣而消滅。」為之配合。足見不

                            動產抵押物經法院拍賣後,抵押權原則上應歸於消滅並塗銷,故
                            第三人強制執行時,抵押權人無論擔保之債權是否到期,均應聲

                            明參與分配,否則債權金額若非執行法院所知,即有喪失抵押債
                            權之虞。

                        二、銀行業辦理保證業務,若客戶提供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為
                            擔保,銀行為客戶簽發保證函或保證書擔負保證責任,若不動產

                            被第三人聲請法院查封,經法院通知銀行行使抵押權時,該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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