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P. 292
280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如何參與分配行使抵押權?
三、A銀行如與甲公司事先約定,不動產抵押物被第三人強制執行
時,甲公司應將保證款項全數交付銀行,並以此項債權參與分
配,是否可行?
►民法第 873 條之 2 及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
一、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
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
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第 4 項規定:「第 2 項之債權
人不聲明參與分配,其債權金額又非執行法院所知者,該債權對
於執行標的物之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其已列入分配而未
受清償部分,亦同。」民國 96 年 3 月 28 日修正民法擔保物權
時,增訂第 873 條之 2,規定:「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者,該不
動產上之抵押權,因抵押物之拍賣而消滅。」為之配合。足見不
動產抵押物經法院拍賣後,抵押權原則上應歸於消滅並塗銷,故
第三人強制執行時,抵押權人無論擔保之債權是否到期,均應聲
明參與分配,否則債權金額若非執行法院所知,即有喪失抵押債
權之虞。
二、銀行業辦理保證業務,若客戶提供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為
擔保,銀行為客戶簽發保證函或保證書擔負保證責任,若不動產
被第三人聲請法院查封,經法院通知銀行行使抵押權時,該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