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5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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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不動產抵押權之實行暨強制執行有關問題 283
證責任,聲明參與分配應屬有據。
三、A銀行如與甲公司事先約定,不動產抵押物被第三人強制執行
時,甲公司應將保證款項全數交付銀行,並以此項債權參與分
配,可能遭致該項額外之金錢債權,係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
所發生之疑慮,亦可能徒增銀行與客戶訂約時之困擾。
註 1:第 31 期司法業務研討會強制執行法律問題研討
民國 86 年 3 月 1 日
法律問題:拍賣抵押物時,最高限額抵押權人經法院通知或公
告後,未提出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就該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如何處理?
討論意見:
甲說: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具有不特定性,擔保之實
際債權額可在最高限額範圍內伸縮、變動,執行法院無
從就土地或建物登記簿上得知實際債權額之多寡,最高
限額抵押權人經法院通知、或公告後,未具狀聲明參與
分配,即應認其債權金額非執行法院所知,無從將之列
入分配,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亦因拍賣而歸之消滅。
乙說:最高限額抵押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或公告,未具狀聲明
參與分配,若遽以其債權金額非執行法院所知,無從將
之列入分配,將使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之權
利,對其權利影響甚大,況執行法院僅作形式之審核,
就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實際債權額度究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