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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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超過分擔額之範圍 (200 萬元)  內,得請求乙償還其應分擔之部分
                            200 萬元,且甲對於B地享有抵押權 (承受自抵押權人)。






                            所謂「共同抵押權」,係指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個不動產標的
                        物上設定之抵押權,民國 96 年 3 月 28 日修正之民法物權,有關共同

                        抵押權之規定,共增訂 4 條,明定共同抵押權中債務人之財產應優先
                        取償之原則,並規定共同抵押權中各個不動產之分擔額計算方式,以

                        及彼此相互之關聯性,對於共同抵押物同時或分別拍賣,皆有不同之
                        結果。故在拍賣程序中,宜注意債權之分配方式,尤其後順位抵押權

                        人或普通債權人,可能因先順位債權分配不當而受影響,故必要時應
                        對分配表聲明異議。其餘對例一至例四之說明已於內文解析,不再贅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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