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0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P. 270

258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註 1:最高法院 91 年台抗字第 588 號裁定要旨:


                                  讓與之債權附有不動產抵押權者,依民法第 295 條第 1 項
                              前段規定,該抵押權於債權讓與時,隨同移轉於債權受讓人,

                              受讓人於抵押權變更登記前,即取得該不動產抵押權,不受民
                              法第 758 條規定之限制。惟此項依法律直接之規定而取得之不

                              動產物權,其情形與第 759 條所規定者無異,依該條規定,非
                              經登記不得處分。而拍賣抵押物,足以發生抵押權變動之效

                              力,抵押權人為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自屬抵
                              押權之處分行為。是債權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取得其附隨之不

                              動產抵押權者,非經登記不得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抵押
                              物。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