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7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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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不動產抵押權讓與有關問題  255




                             註 3:土地登記規則第 115 條第 1 項:

                                   同一土地權利設定數個抵押權登記後,其中一抵押權因債權讓
                                   與為變更登記時,原登記之權利先後,不得變更。























                                  張三提供其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銀行,向銀行借款,李
                             四擔任保證人,借款逾期後,銀行向法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在拍

                             賣之前,李四代張三還清全部借款,銀行撤銷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並
                             發給李四代償證明書,將借款及抵押權有關文件一併交由李四收執,

                             且告知李四已承受銀行之債權及抵押權。一年後,李四向張三請求履
                             行債務未果,乃持銀行交付之所有文件向法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但卻為法院駁回,李四甚為不滿,要求銀行善後。









                             一、李四代償張三之全部債務後,銀行之債權及抵押權各有何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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