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6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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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開法文所謂『隨同移轉』,係屬法定移轉,無待登記即發
生移轉之效力,與意定移轉需經登記始發生移轉效力者有
異。又抵押權從屬於主債權,觀之民法第 870 條規定自
明。則主債權之讓與,依前開說明,該抵押權自應隨同移
轉,此與抵押權係依法律行為而為讓與須經登記始發生移
轉效力之情形不同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576 號判決
意旨參照)。故本件所詢利害關係人代為清償債務後,債權
法定移轉所生其從屬抵押權之法定移轉,乃屬民法第 759
條所定非因法律行為之不動產物權變動 (孫森焱著,民法債
編總論下冊,96 年 9 月修訂版,第 1037 頁;謝在全著,民
法 物 權論上 冊 ,修訂 四 版,第 117 頁至 第 118 頁參
照),……。」。準此,抵押權經利害關係人代為清償而取
得代位權,代為清償人得免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權移轉契
約書,並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第 23 款「其他依法得
單獨申請登記者」之規定,單獨申辦該抵押權移轉登記。
二、為順利登記機關審查登記,代為清償人單獨申請上開抵押
權移轉登記時,除應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規定之登記
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外,並應提出抵
押權人敘明代為清償債務之事實、法令依據及抵押權同意
讓與之債權額比例等之文件,同時依同規則第 40 條或第 41
條規定辦理。又讓與之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其原債
權因代為清償而發生確定之事由者,並應依本部 96 年 12
月 5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60054219 號函辦理。
三、本部 78 年 8 月 2 日台 (78) 內地字第 729404 號函停止適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