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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須事先得到抵押權契約相對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包括債務人及抵
押人 (即抵押物提供人)。在登記實務上,於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
移轉登記時,原則上應由原抵押權契約之當事人 (抵押權人、債
務人及抵押人) 會同辦理;惟最高限額抵押權若已確定,抵押權
人出具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有關證明文件,其移轉登記得依普
通抵押權移轉之方式為之,並無須抵押人或債務人會同辦理 (內
政部民國 96 年 12 月 5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60054219 號函,參閱
問題 8-3 之註解)。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若利害關係人代為清償債務,債權法定
移轉所生其從屬抵押權之法定移轉,屬民法第 759 條所定非因法
律行為之不動產物權變動,上開代為清償人因而取得代位權,除
得免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權移轉契約書外,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第 23 款之規定,單獨申辦該抵押權移轉登記 (註 2)。抵押權
移轉後,其登記次序並無影響。
一、某乙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其代償某甲之債務,銀行
不得拒絕。
二、在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已確定之情況下,某乙代償某
甲 900 萬元之借款債務後,銀行之債權及抵押權均由某乙承受。但
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若包括某甲 100 萬元之保證債務
在內,而某乙僅代償部分抵押債權 (1,000 萬元中之 900 萬元),則
抵押權僅能在清償限度內,按債權之比例受讓。
三、若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尚未確定,則某乙欲受讓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