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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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內容變更登記,該項登記乃法律賦予債務人或抵押人
行使債權額結算請求權之結果,且足使確定最高限額
抵押權變更為普通抵押權,尚無逾越民法第 881 條之
13 規定。
二、又最高限額抵押權發生確定事由後,該抵押權與擔保
債權之結合狀態隨之確定,此時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
從屬性與普通抵押權完全相同,其移轉登記得依普通
抵押權移轉之方式為之,並無須抵押人或債務人會同
辦理,惟抵押權人仍應出具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有
關證明文件,始得辦理;登記機關為移轉登記時,應
以新增代碼「GY」,資料內容為「本最高限額抵押權
已確定」,同時於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登載,
以保障後次序抵押權人及一般債權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