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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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不動產抵押權讓與有關問題  245




                                   債權,是否仍在該抵押權擔保範圍以內,至有關係,原審對此
                                   未詳加推求,遽認被上訴人就上述債權,仍得實行最高限額抵
                                   押權,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斷,尚嫌疏略。




















                                  甲於民國 98 年 2 月 1 日提供其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

                             幣 (以下同) 600 萬元予A銀行,向A銀行借款 500 萬元,借款期限
                             20 年,擔保範圍包括借款、票據及信用卡債務;民國 100 年 2 月,

                             甲因經商失敗無力清償借款,A銀行乃向法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獲
                             准。甲為避免房屋被拍賣,商請其親戚乙向A銀行代償,乙於代償時

                             並未論及抵押權。債務清償後數日,乙前往銀行請求讓與抵押權,銀

                             行以雙方並無債權讓與契約,且抵押權已因債權消滅而隨之消滅,不
                             同意所請。









                             一、乙向A銀行代償 500 萬元之債務時,若未論及抵押權乙事,則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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