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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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三、因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 600 萬元,某丙依債權讓與之方式受讓
                            300 萬元之債權後,僅能按比例受讓二分之一之抵押權 (即部分讓

                            與),若丙受讓抵押權後,某甲先清償對某乙之 300 萬元債務,該
                            抵押權因從屬性之緣故,在 300 萬元範圍內隨同消滅,但某丙將

                            來仍得就抵押物之全部行使抵押權,僅其擔保之範圍縮小為 300
                            萬元而已,非謂某甲可要求某丙將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縮小為 30
                            坪。






                        一、「普通抵押權」係擔保特定之債權,於成立時即有「從屬性」,

                            從屬於主債權,依民法第 870 條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
                            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故普通抵押權不能單獨讓

                            與,唯有隨主債權讓與而隨同移轉一途。

                        二、某丙如欲取得第一順抵押權,應與某乙簽訂「債權及抵押權讓與
                            契約」,於代償並受讓抵押權後,通知債務人甲 (無須獲得某甲
                            同意),同時與某乙一同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將抵押權人變更為

                            丙。

                        三、某丙依債權讓與之方式受讓 300 萬元之債權後,僅能按比例受讓
                            二分之一之抵押權 (即部分讓與),若某甲嗣後清償對某乙之 300
                            萬元債務,該抵押權在 300 萬元範圍內隨同消滅,但某丙將來仍

                            得就抵押物之全部行使抵押權,僅其擔保之範圍縮小為 300 萬元
                            而已,非謂某甲可要求某丙將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縮小為 3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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