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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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三、因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 600 萬元,某丙依債權讓與之方式受讓
300 萬元之債權後,僅能按比例受讓二分之一之抵押權 (即部分讓
與),若丙受讓抵押權後,某甲先清償對某乙之 300 萬元債務,該
抵押權因從屬性之緣故,在 300 萬元範圍內隨同消滅,但某丙將
來仍得就抵押物之全部行使抵押權,僅其擔保之範圍縮小為 300
萬元而已,非謂某甲可要求某丙將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縮小為 30
坪。
一、「普通抵押權」係擔保特定之債權,於成立時即有「從屬性」,
從屬於主債權,依民法第 870 條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
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故普通抵押權不能單獨讓
與,唯有隨主債權讓與而隨同移轉一途。
二、某丙如欲取得第一順抵押權,應與某乙簽訂「債權及抵押權讓與
契約」,於代償並受讓抵押權後,通知債務人甲 (無須獲得某甲
同意),同時與某乙一同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將抵押權人變更為
丙。
三、某丙依債權讓與之方式受讓 300 萬元之債權後,僅能按比例受讓
二分之一之抵押權 (即部分讓與),若某甲嗣後清償對某乙之 300
萬元債務,該抵押權在 300 萬元範圍內隨同消滅,但某丙將來仍
得就抵押物之全部行使抵押權,僅其擔保之範圍縮小為 300 萬元
而已,非謂某甲可要求某丙將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縮小為 30 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