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4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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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可否脫離擔保債權之基礎法律關係 (一定法律關
                            係) 而單獨讓與?
                        三、最高限額抵押權讓與第三人時,是否須經抵押人及債務人同意?






                        ►民法第 295 條、第 881 條之 1、第 881 條之 6、  第 881 條之 8

                          及第 881 條之 12。






                        一、所謂「最高限額抵押權」,即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
                            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

                            設定之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
                            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 (民法第 881 條之 1)。

                            最高限額抵押權於成立時,因所擔保之債權並不確定,故無普通
                            抵押權之從屬性,最高限額抵押權必於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

                            始有從屬性,此時,最高限額抵押權所確定擔保之債權移轉或消
                            滅,抵押權始隨同移轉或消滅,故民法第 881 條之 6 規定:「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
                            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

                            同。」更充分顯示其獨立性。
                        二、民法第 881 條之 8 規定:「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

                            同意,得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全部或分割其一部讓與他人。」似
                            指最高限額抵押權得單獨讓與,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

                            權確定前,抵押權固然不具從屬性,惟依上述民法第 881 條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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