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0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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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某甲提供其 60 坪之土地設定第一順位普通抵押權予某乙,擔保
                        某甲對某乙之借款新台幣 (以下同) 600 萬元,借款期間 2 年,另又設

                        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予銀行。借款到期後,某甲無力清償,乃商請某丙
                        (無利害關係)  同意代為清償,但某丙僅願代償 300 萬元,並希望有第

                        一順位抵押權為擔保,另外 300 萬元則由甲乙二人協議延長借款期
                        限。








                        一、普通抵押權可否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讓與?普通抵押權可否部分讓與?

                        二、某丙如欲取得第一順抵押權應如何辦理?
                        三、若抵押權讓與丙後,某甲先清償對某乙之 300 萬元債務,該抵押

                            權產生何種變化?某甲可否要求某丙將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縮小
                            為 30 坪?





                        ►民法第 295 條、第 296 條、第 297 條、第 312 條、第 860 條及
                          第 8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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