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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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務清償後,最高限額抵押權產生何種變化?
                        二、乙若欲受讓A銀行抵押權,應如何辦理?
                        三、乙與A銀行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時,是否須要某甲會同辦理?






                        ►民法第 295 條、第 296 條、第 297 條、第 311 條及第 312 條。






                        一、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 (民法第 311 條),但第三人若非「就

                            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清償後,債權即消滅,並不當
                            然由該第三人承受 (民法第 312 條),擔保該債權之抵押權若為普

                            通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已確定擔保之債權者,抵押權即發
                            生消滅之從屬性,隨同消滅,代償人於債權及抵押權均消滅之

                            後,再回頭要求債權人讓與債權及抵押權,為時晚矣!若代償人
                            欲承受債權及抵押權,即應於代償前與債權人成立「債權讓與」

                            之約定,由債權人讓與債權,抵押權並隨同移轉,於清償後辦理
                            抵押權移轉 (變更)  登記。(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代償,參見問題

                            8-4)
                        二、至於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以債權讓與方式受讓抵押權,於辦理

                            抵押權移轉登記時,是否須由抵押人或債務人會同辦理?如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確定,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從屬性與

                            普通抵押權完全相同,其移轉登記得依普通抵押權移轉之方式為
                            之,即債權移轉,抵押權隨同移轉,通知債務人即可,於辦理抵

                            押權移轉登記時,並無須抵押人或債務人會同辦理,惟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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