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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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二、抵押權因債權讓與而隨同移轉時,受讓人是否須辦理抵押權移轉
                            登記始得拍賣抵押物?

                        三、李四如何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是否須要銀行 (抵押權人)  偕同辦
                            理?






                        ►民法第 295 條、第 312 條、第 758 條、第 759 條及第 881 條之
                          12;土地登記規則第 23 條、第 27 條、第 34 條、第 40 條及第

                          41 條。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依民法第 881
                            條之 12 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事由,最高

                            限額抵押權已具有從屬性。保證人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
                            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債權,民法第 312 條

                            及第 749 條定有明文,其依法律之規定而發生債權移轉之效果
                            者,稱之為債權之「法定移轉」。擔保該債權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既已確定,依民法第 295 條規定,亦隨債權移轉予保證人。
                        二、另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

                            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
                            記,始得處分其物權。」保證人於抵押權變更登記前,即依上開

                            「法定移轉」而取得該不動產抵押權,固不受民法第 758 條有關
                            不動產物權應登記始生效力之限制,惟此項依法律直接之規定而

                            取得之不動產物權,其情形與第 759 條所規定者無異,依該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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