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1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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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不動產抵押權讓與有關問題 259
某甲以其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A銀行,向銀行借款,某
乙為保證人,借款逾期後,A銀行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獲准,但因第
三人先對抵押物聲請強制執行,A銀行乃提出上開執行名義聲明參與
分配行使抵押權。在強制執行中,某乙為取得抵押權人之地位以便承
受擔保物,向銀行代償某甲之全部債務,A銀行並發給債權及抵押權
移轉之證明文件,但某乙不知如何行使權利,請銀行協助。
一、不動產抵押物在強制執行中可否移轉抵押權?
二、某乙應如何行使其權利?A銀行是否須要撤回參與分配,改由某
乙聲明?
三、某乙若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是否因抵押物被查封而
受阻?
►民法第 295、第 311 條、第 312 條及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