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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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不動產抵押權契約及登記有關問題  15






                             註 1:民法有關未成年之子女置監護人之規定:

                                   第 1092 條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

                                      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第 1093 條 (第 1 項)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
                                      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 1094 條 (第 1 項)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

                                      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
                                      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註 2:民法第 1101 條原條文與修正條文相互對照,差異頗大

                                   民法第 1101 條 (原條文)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
                                      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

                                   第 1101 條 (修正條文)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

                                      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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