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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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自行處分不動產,不適用民法第 1088 條之規定,但簽約部
分仍應得父母之允許。
(二) 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若為監護人,則為不動產之處分時,
應適用民法第 1101 條之規定,即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
或處分不動產 (含抵押權設定) 時,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註 2)
四、民法第 13 條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本題某
甲年齡 19 歲,但 18 歲時即已結婚,19 歲又離婚,究有無行為能
力?此一現象,法無明文規定,但一般通說皆認為仍有行為能
力,毋庸置疑。
一、題示之A案,購屋者某甲年齡 19 歲,但 18 歲時即已結婚,19 歲
又離婚,則某甲仍有行為能力。
二、B案之購屋者某乙年齡 17 歲,高中在學學生,係父母為子女置
產,因該不動產為子女之「特有財產」,欲設定抵押權時應依民
法第 1088 條規定辦理,即應為子女之利益,且應由父母二人為法
定代理人辦理有關簽約事宜。
三、C案之購屋者某丙年齡 19 歲,以自己工作所得購置之不動產,即
不屬於特有財產,該未成年人得自行處分,不適用民法第 1088 條
之規定,但簽約部分仍應得父母之允許。
四、D案之購屋者某丁年齡 16 歲,無父母,其法定代理人為監護人
(祖父母),若需設定抵押權,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