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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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不動產抵押權契約及登記有關問題 9
三、如A銀行對某甲取得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某乙始辦妥
所有權回復原狀之登記,A銀行得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對某乙聲
請強制執行。
註 1:最高法院 41 年台上第 323 號判例要旨:
土地法第 43 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
見,將登記事項賦與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真正權利人祇許在
未有第三人取得權利前,以登記原因無效或得撤銷為塗銷登記
之請求,至若已有第三人本於現存之登記而為取得權利之新登
記以後,則除得依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外,不得更
為塗銷登記之請求,因之真正權利人對於第三人依此取得之不
動產,訴請返還,自無法律上之根據。
最高法院 40 年台上第 1892 號判例要旨:
土地法第 43 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因信賴登記
取得土地權利之第三人而設,故登記原因無效或得撤銷時,在
第三人未取得土地權利前,真正權利人對於登記名義人自仍得
主張之。
註 2:最高法院 68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一):
會議日期:中華民國 68 年 04 月 17 日
提 案:
院長交議:甲私擅將乙所有土地移轉登記於自己,並已為善意
之丙設定抵押權登記,乙能否訴請塗銷甲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