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P. 16

4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二、土地法第 43 條固然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惟,本條適用之前提,必須不動產登記本身無瑕疵,假如登記行

                            為有無效之原因,真正權利人尚非不得訴請塗銷該項登記。故本
                            例如原告張三能證明銀行之抵押權設定契約係由某甲冒用某乙之

                            名義所簽,其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即屬有理由 (最高法院 40 年台
                            上字第 1892 號判例參照;註 1)。張三以買賣契約無效為由,對

                            某乙訴請恢復所有權原狀部分,勝訴與否,關鍵亦在於能否舉
                            證。

                        三、本案張三主張抵押權設定契約無效部分,業經某乙本人到庭陳述
                            相同之事實,若再傳訊A銀行辦理對保之職員出庭作證證實非某

                            乙所簽,或有其他刑事 (偽造文書)  判決為佐證,則A銀行即有敗
                            訴之虞。縱使A銀行辯稱抵押權設定契約上之印章與他案授信約

                            定書上之印章相同,亦僅能證明印章確為某乙所有,並減輕部分
                            舉證責任而已 (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1616 號判決參照;註

                            2),若張三果真能證明該印章為某甲所盜蓋,則印章相同乙節對
                            A銀行亦無助益。

                        四、本案訴訟如A銀行敗訴,則抵押權將被塗銷,借款 (消費借貸)  契
                            約若屬相同情況,亦無法對某乙 (借款名義人)  追償,故A銀行應

                            即對冒貸之某甲追償,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訴請某甲損害賠償,同
                            時提出刑事告訴,若刑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則可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俟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在訴訟中若發
                            現某甲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先行假扣押。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