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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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二、土地法第 43 條固然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惟,本條適用之前提,必須不動產登記本身無瑕疵,假如登記行
為有無效之原因,真正權利人尚非不得訴請塗銷該項登記。故本
例如原告張三能證明銀行之抵押權設定契約係由某甲冒用某乙之
名義所簽,其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即屬有理由 (最高法院 40 年台
上字第 1892 號判例參照;註 1)。張三以買賣契約無效為由,對
某乙訴請恢復所有權原狀部分,勝訴與否,關鍵亦在於能否舉
證。
三、本案張三主張抵押權設定契約無效部分,業經某乙本人到庭陳述
相同之事實,若再傳訊A銀行辦理對保之職員出庭作證證實非某
乙所簽,或有其他刑事 (偽造文書) 判決為佐證,則A銀行即有敗
訴之虞。縱使A銀行辯稱抵押權設定契約上之印章與他案授信約
定書上之印章相同,亦僅能證明印章確為某乙所有,並減輕部分
舉證責任而已 (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1616 號判決參照;註
2),若張三果真能證明該印章為某甲所盜蓋,則印章相同乙節對
A銀行亦無助益。
四、本案訴訟如A銀行敗訴,則抵押權將被塗銷,借款 (消費借貸) 契
約若屬相同情況,亦無法對某乙 (借款名義人) 追償,故A銀行應
即對冒貸之某甲追償,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訴請某甲損害賠償,同
時提出刑事告訴,若刑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則可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俟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在訴訟中若發
現某甲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先行假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