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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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授權他人蓋用,自應由其負舉證責任。乃原審竟謂上訴人應先
                              就被上訴人有授權他人代蓋印章之事實,負積極舉證證明之

                              責,已難謂無違舉證責任原則之不當。次按對保非保證契約成
                              立之要件,且契約書之作成,亦不以由當事人自寫為必要,亦

                              即銀行承辦人未辦理對保,亦不能使保證人因而免除其保證責
                              任。




















                            某甲向某乙購買不動產,於登記完成後向A銀行借款 (身分及簽
                        章均為真正),並將該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A銀行。未久,不動產之原

                        所有權人某乙主張甲乙雙方買賣契約為無效,對某甲訴請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經過三審訴訟,某乙獲得勝訴判決確定,並持該確定判決
                        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將不動產回復為某乙名義,在訴訟期間,某甲
                        之借款亦已逾期。嗣後某乙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予A銀行,限A銀

                        行於十日內塗銷不動產抵押權,否將對銀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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