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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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移轉登記?有甲、乙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甲私擅將乙所有土地移轉登記於自己,如有無效之
                              原因,即非信賴登記而取得新登記之善意第三人,不受土地法

                              第 43 條之保護,縱令丙之抵押權登記應受同條之保護,乙仍可
                              訴請塗銷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結果丙之抵押權即存在於乙之
                              所有土地。

                                  乙說:丙因信賴甲所有權之登記而為抵押權之新登記,既

                              受土地法第 43 條之保護,不得塗銷,則甲之所有權登記縱不受
                              保護,亦不得訴請塗銷,蓋甲之所有權登記如許塗銷,丙之抵

                              押權登記將失所附麗,而不能貫徹保護善意第三人之法意。此
                              際乙可請求甲損害賠償,將土地所有權再移轉登記於乙,以回

                              復原狀,而丙之抵押權當然追及存在於乙之土地。
                              以上二說,以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議:甲私擅將乙所有土地移轉登記於己,並已為善意之丙設
                                    定抵押權登記,甲之移轉登記如有無效之原因,即非信

                                    賴登記而取得新登記之善意第三人,不受土地法第 43 條
                                    之保護,縱令丙之抵押權登記應受同條之保護,乙仍可

                                    訴請塗銷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丙之抵押權即存在於
                                    乙之所有土地。(同甲說)

                        註 3: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之 2:「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

                              人外,對於左列之人亦有效力:一、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

                              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二、為他人
                              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該他人及訴訟繫屬後為該他人之繼受人,
                              及為該他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第二項)  前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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