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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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不動產抵押權契約及登記有關問題 11
定,於第 4 條第 2 項第 2 款至第 6 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準用
之。」
張三為銀行房貸承辦人,承辦某建設公司銷售新成屋之整批貸
款,其中有四件購屋者為未成年人,但情況均不相同,張三不知如何
分辨應適用之法令,乃向該銀行法務部門請教,四件貸款案情況分別
如下:
A案:購屋者某甲年齡 19 歲,但 18 歲時即已結婚,19 歲又離婚。
B案:購屋者某乙年齡 17 歲,高中在學學生,係父母為子女置產之
例。
C案:購屋者某丙年齡 19 歲,為知名藝人,收入頗豐,以自己工作
所得置產。
D案:購屋者某丁年齡 16 歲,高中在學學生,父母於民國 98 年八八
水災時雙雙亡故,其祖父母 (監護人) 以父母之保險理賠金為其
置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