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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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不動產抵押權契約及登記有關問題  11




                                    定,於第 4 條第 2 項第 2 款至第 6 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準用
                                    之。」






















                                  張三為銀行房貸承辦人,承辦某建設公司銷售新成屋之整批貸

                             款,其中有四件購屋者為未成年人,但情況均不相同,張三不知如何
                             分辨應適用之法令,乃向該銀行法務部門請教,四件貸款案情況分別

                             如下:
                             A案:購屋者某甲年齡 19 歲,但 18 歲時即已結婚,19 歲又離婚。

                             B案:購屋者某乙年齡 17 歲,高中在學學生,係父母為子女置產之
                                    例。

                             C案:購屋者某丙年齡 19 歲,為知名藝人,收入頗豐,以自己工作
                                    所得置產。

                             D案:購屋者某丁年齡 16 歲,高中在學學生,父母於民國 98 年八八

                                    水災時雙雙亡故,其祖父母 (監護人) 以父母之保險理賠金為其
                                    置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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