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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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不動產抵押權契約及登記有關問題 7
一、某乙可否憑該判決請求A銀行塗銷抵押權登記?A銀行應如何主
張始能確保債權?
二、如不動產所有權已回復為某乙名義,A銀行可否拍賣抵押物?
三、如A銀行對某甲取得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某乙始辦妥
所有權回復原狀之登記,A銀行可否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
制執行?
►土地法第 43 條、民法第 759 條之 1 及強制執行法第 4 條條之 2。
一、查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所
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因信賴登記取得土地權利而
設,將登記事項賦與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登記原因無效或得撤
銷時,在第三人未取得土地權利前,真正權利人對於登記名義人
自仍得主張之 (註 1)。本例某乙與某甲間之買賣行為若有無效之
原因,因某甲尚未將不動產移轉為善意第三人所有,故某甲非信
賴登記而取得新登記之善意第三人,不受土地法第 43 條之保護,
因此某乙仍得對某甲訴請返還不動產所有權。
二、至於A銀行與某甲間之抵押權設定是否因此而受影響?因A銀行
為信賴不動產登記而取得抵押權之善意第三人,應受土地法第 43
條之保護。故縱使某乙對某甲訴請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之訴訟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