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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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不動產抵押權契約及登記有關問題  3







                             一、A銀行能否以土地法第 43 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
                                  力。」與之抗辯?

                             二、張三所提起之訴訟,勝敗關鍵何在?

                             三、某乙曾與A銀行有授信往來,本案抵押權設定契約上之印章與他
                                  案授信約定書上之印章相同 (但簽名不同),能否證明契約為某乙
                                  所簽?

                             四、如A銀行敗訴,後續應如何處理?

                             五、銀行授信案件辦理不動產抵押權設定時,應如何確認契約之真實
                                  性?






                             ►土地法第 43 條、民法第 759 條之 1 及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






                             一、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
                                  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銀行辦理房屋貸款,就貸款契約及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等契約文件,均應妥為對保,「對保」與否雖非契
                                  約之構成要件,惟對保之目的在於確認當事人身分及簽約意願,

                                  以備於將來舉證 (人證)  之用,若未對保,或對保不實,將來在訴
                                  訟上即有舉證之困難,必須尋求其他證據以證明契約為當事人所

                                  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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