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2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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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滅失毀損而應受代償時容許物上代位,為己足,故我民
法第 881 條之物上代位之標的,係債務人或所有人因抵
押物滅失而生之債權,亦即抵押物之物上代位應以因抵
押物之滅失而有代償請求權為要件,標的物崩壞變為動
產,應不包括在內 (參閱史尚寬物權法論第 282 及 284
頁),標的物變更為不動產者,亦同。從而,代償請求權
既不外為金錢債權,抵押權人於債權屆清償期而未受清
償時,對抵押人因抵押物滅失而得請求之賠償金,自得
逕向第三義務人請求支付依其次序所能分配之賠償金,
無須向法院聲請許可對該金錢債權為抵押權實行之裁
定。
初步研討結果:採乙說。
審查意見:
(一) 同意採乙說。
(二) 乙說第一行:「得逕向第三義務人請求支付依其次序所
能分配之賠償金,無需向法院聲請許可對該金錢債權為
抵押權實行之裁定」修正為「可向第三義務人請求支付
依其次序所能分配之賠償金,不得向法院聲請許可對該
金錢債權為抵押權實行之裁定。」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