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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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二、保險公司已將保險金全數賠付給甲公司,A銀行應向何人請求?
                        三、抵押權人就抵押人之賠償請求權行使物上代位權時,是否須向法
                            院聲請裁定?

                        四、A銀行應如何確保債權?

                        五、不動產抵押物若僅為毀損,尚未至滅失之地步,處理方式有無不
                            同?






                        ►民法第 881 條及保險法第 65 條。






                        一、民法第 881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
                            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

                            限。」此即所謂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抵押權人之權利即轉
                            換予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之上,且依同條第 2 項規

                            定:「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
                            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換言之,抵押權人之權利由

                            抵押權轉換為權利質權,質權之標的即為該項賠償請求權或利
                            益,且其質權之優先受償次序與抵押權之優先次序相同。上開賠

                            償請求權包括抵押人 (即抵押物所有人)  對於保險公司之保險金請
                            求權,無論學者見解與實務見解 (註 1) 均予認同。

                        二、通常銀行授信案件之擔保品,皆會要求客戶投保相關之保險,以
                            免擔保品遭遇事故受損而影響銀行之債權,故保險契約上皆有抵

                            押權之特約條款,約定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將直接向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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