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P. 236
224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准程序 (例如變更授信條件之程序)。
一、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建築物上若已
設定抵押權,申請拆除執照應備具抵押權人之同意書,惟未申請
拆除執照而擅自拆除者,僅得處以新台幣 1 萬元以下罰鍰,此時
抵押權卻已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
二、抵押權人若同意借款人拆除抵押之房屋,則房屋拆除後,依據民
法第 88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抵押權即消滅,此舉應屬「拋棄擔
保物權」,依民法 751 條規定,保證人得主張於銀行拋棄抵押權
之限度內免除保證責任,故宜先徵得保證人同意。
三、出具拆除同意書時,除應徵得保證人同意外,必要時得要求借款
人補足擔保品,或承諾改建後願追加設定抵押權予銀行,以確保
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