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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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屋一併執行,不得依據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之方式聲請「併付拍
賣」。但對於房屋之賣得價金無優先受償權,則無以異。
一、本例之房屋若於抵押權設定後因拆除而滅失,依據民法第 881 條
第 1 項前段規定,抵押權已消滅,原地重建之房屋並無抵押權之
效力,除非辦妥所有權登記並重新設定抵押權。銀行若就已滅失
之房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法院縱使裁定准許,該裁定亦無從
執行。銀行可先單獨就土地聲請拍賣抵押物,再於執行程序中請
法院依據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之規定,請求將新建房屋「併付拍
賣」;或取得確定之判決、支付命令或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
等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將土地及房屋一併執行,
二、房屋若於抵押權設定之前拆除,銀行因疏於注意而設定抵押權,
該抵押權當然無效,若欲對該房屋聲請強制執行,應先取得確定
之判決、支付命令或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等執行名義。
三、以上二種情形,銀行對於房屋之賣得價金,均無優先受償權。
註 1:最高法院 57 年度第 1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 (四)
會議日期:中華民國 57 年 03 月 12 日
提案:民二庭提案:某子將其所有木造房設定抵押向某丑借
款,並登記完畢後,將該木屋拆毀,在原地重建磚造房
屋,某丑對該磚造房屋,有無抵押權?有下列兩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