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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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屋一併執行,不得依據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之方式聲請「併付拍
                            賣」。但對於房屋之賣得價金無優先受償權,則無以異。






                        一、本例之房屋若於抵押權設定後因拆除而滅失,依據民法第 881 條
                            第 1 項前段規定,抵押權已消滅,原地重建之房屋並無抵押權之

                            效力,除非辦妥所有權登記並重新設定抵押權。銀行若就已滅失
                            之房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法院縱使裁定准許,該裁定亦無從

                            執行。銀行可先單獨就土地聲請拍賣抵押物,再於執行程序中請
                            法院依據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之規定,請求將新建房屋「併付拍

                            賣」;或取得確定之判決、支付命令或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
                            等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將土地及房屋一併執行,

                        二、房屋若於抵押權設定之前拆除,銀行因疏於注意而設定抵押權,

                            該抵押權當然無效,若欲對該房屋聲請強制執行,應先取得確定
                            之判決、支付命令或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等執行名義。
                        三、以上二種情形,銀行對於房屋之賣得價金,均無優先受償權。






                        註 1:最高法院 57 年度第 1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 (四)

                              會議日期:中華民國 57 年 03 月 12 日

                              提案:民二庭提案:某子將其所有木造房設定抵押向某丑借

                                     款,並登記完畢後,將該木屋拆毀,在原地重建磚造房
                                     屋,某丑對該磚造房屋,有無抵押權?有下列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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