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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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一、例一之土地被徵收後,對A銀行之抵押權有何影響?A銀行對於
                            土地之補償金有何權利?土地被照價收買之結果是否相同?

                        二、例二之土地辦理重劃之後,B銀行原設定之抵押權有何影響?B

                            銀行對於房屋之補償金有何權利?





                        ►民法第 867 條、第 881 條、土地法第 135 條、第 208 條、平均

                          地權條例第 16 條、第 26 條、第 26 條之 1、第 64 條、平均地
                          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46 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 36 條。






                        一、民法第 881 條第 1、2 項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

                            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
                            此限。」、「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

                            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第 1 項所稱之「滅
                            失」,除事實上之滅失 (如燒燬及倒塌)  外,尚包括法律上之滅

                            失,例如土地被政府徵收或照價收買是。依土地法第 208 條規
                            定,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第

                            208 條規定,政府機關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得徵收私有土地,
                            故土地徵收屬於積極性之行政處分。至於「照價收買」,其原因

                            甚多,且大多屬懲罰性之行政處分,例如: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
                            地價 80%時,得照價收買 (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私有空地,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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