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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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一、例一之土地被徵收後,對A銀行之抵押權有何影響?A銀行對於
土地之補償金有何權利?土地被照價收買之結果是否相同?
二、例二之土地辦理重劃之後,B銀行原設定之抵押權有何影響?B
銀行對於房屋之補償金有何權利?
►民法第 867 條、第 881 條、土地法第 135 條、第 208 條、平均
地權條例第 16 條、第 26 條、第 26 條之 1、第 64 條、平均地
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46 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 36 條。
一、民法第 881 條第 1、2 項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
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
此限。」、「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
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第 1 項所稱之「滅
失」,除事實上之滅失 (如燒燬及倒塌) 外,尚包括法律上之滅
失,例如土地被政府徵收或照價收買是。依土地法第 208 條規
定,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第
208 條規定,政府機關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得徵收私有土地,
故土地徵收屬於積極性之行政處分。至於「照價收買」,其原因
甚多,且大多屬懲罰性之行政處分,例如: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
地價 80%時,得照價收買 (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私有空地,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