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0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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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一、在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中,除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及地價稅之
                            外,比抵押債權優先受償之債權還有哪些?

                        二、何謂「共益費用」?何種債權屬於「共益費用」?

                        三、強制執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之執行費用,是否須符合同條第 2
                            項「共益費用」之標準?






                        ►強制執行法第 29 條及民法第 244 條。






                        一、強制執行法第 29 條規定:「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
                            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

                            聲請確定其數額。(第 2 項)  前項費用及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
                            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

                            償。」故在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中,除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及
                            地價稅之外,比抵押債權優先受償者,為執行費用及「共益費

                            用」。執行費用包括因參與分配而支出之執行費,至於「共益費
                            用」,即除執行費用之外,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

                            用,若該項費用之支出僅是為特定債權人個人利益而支出者,不
                            屬於共益費用,例如取得執行名義之起訴裁判費、聲請支付命令

                            之程序費用、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費用等,係為個別債權人自己之
                            利益,不屬於共益費用;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債務人財產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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