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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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註 3: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2048 號判決要旨:(抵押權銀行敗訴)
按土地增值稅於土地換價時一次發生,抵押權人於貸放
時,勢必納入評估貸款金額之考量。惟地價稅、房屋稅係逐年
課徵,逐年發生繳納義務,並依各該年度稅賦的成立與受償位
階,適用各該年度有效之法律,自與土地增值稅有異。是依常
情判斷,該逐年產生之地價稅、房屋稅,非必然絕對為抵押權
人評估貸放金額高低時所列入考量之範圍。上訴人主張其因信
賴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之規定,於抵押擔保品評估
時,未預扣地價稅、房屋稅,應受信賴保護云云,並提出上證
五「授信案件報核表及核貸放款合約節本」(見原審卷 83 頁以
下),證明其核估本件不動產擔保品之客觀價值時,有關租稅優
先權之項目,業將土地增值稅之金額預估,列為扣項加以考
量。惟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地價稅、房屋稅如優先於抵押債權
時,對於本件貸放與否及實際准予貸款之金額若干等項,究竟
有如何之影響及其程度為何,自難謂其就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修正前之規定,已有具體之信賴表現。至上訴人本於抵押權
人之身分,實行抵押權,乃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基於抵押關
係所為,尚非因信賴抵押權之受償順序僅列於土地增值稅之
後,自難執為具體之信賴表現。從而原審認本件上訴人不受信
賴原則之保護,尚無違背法令,附此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