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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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不動產抵押權之優先性及優先次序之調整  207


















                                  某甲以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 (以下同) 1,200 萬元予
                             A銀行,向A銀行借款 1,000 萬元,期限 20 年,另向B銀行借款

                             200 萬元,無擔保品。某甲因在外負債過多,半年後即無法清償貸
                             款,因上開不動產頗具價值,為避免普通債權人就該不動產取償,乃

                             將不動產贈與其配偶某乙,意圖脫產。
                                  B銀行為確保債權,先就不動產聲請法院假處分,禁止其移轉,

                             再依民法第 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之訴」,撤銷該贈與行為,獲勝訴
                             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而A銀行係以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聲請強制執

                             行,B銀行則持確定之支付命令聲明參與分配,另外C銀行有信用卡
                             債權 (無擔保品),C銀行持確定之判決聲明參與分配。

                                  不動產拍賣程序進行中某甲突然心臟病發作死亡,其繼承人均不

                             願辦理繼承登記,A銀行只好代位辦理繼承登記後,續行拍賣,終經
                             拍定,惟有下列債權待分配:1.  A銀行: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費、執行
                             費、代位辦理繼承登記之費用 (含代繳之遺產稅)、抵押債權;2.  B銀

                             行: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提起「撤銷之訴」之訴訟費用、假處分費

                             用、參與分配之執行費及借款債權;3.  C銀行:起訴之裁判費、參與
                             分配之執行費及信用卡債權 (暫勿論稅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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