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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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一、二、三次序之金額依次為乙 180 萬元、丙 120 萬元、丁
                                 60 萬元,甲之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可分配金額為 300 萬元。

                            (二)  所謂「次序讓與」,係指抵押權人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
                                 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之謂 (民法第 870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亦即指同一抵押物之先次序或同次序抵押權人,為特定
                                 後次序或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將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

                                 讓與該後次序或同次序抵押權人之謂。此時讓與人與受讓人
                                 仍保有原抵押權及次序,讓與人與受讓人仍依其原次序受分

                                 配,惟依其次序所能獲得分配之合計金額,由受讓人優先受
                                 償,如有剩餘,始由讓與人受償。如上例,乙將第一優先次

                                 序讓與丁,甲之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則丁先分
                                 得 60 萬元,乙分得 120 萬元,丙仍為 120 萬元。

                            (三)  所謂抵押權之「相對拋棄」,係指抵押權人為特定後次序抵
                                 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之謂 (民法第 870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亦即指同一抵押物之先次序抵押權人,為特
                                 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優先受償利益之謂。此時

                                 各抵押權人之抵押權歸屬與次序並無變動,僅係拋棄抵押權
                                 次序之人,因拋棄次序之結果,與受拋棄利益之抵押權人成

                                 為同一次序,將其所得受分配之金額共同合計後,按各人債
                                 權額之比例分配之。如前例,甲之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則
                                 乙、丁同列於第一次序,二人依債權額之比例分享第一次序

                                 之分配額,乙分得 135 萬元 (即 180×[180÷240]),丁分得
                                 45 萬元 (即 180×[60÷240]),至於丙,則仍分得 120 萬元,

                                 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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