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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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不動產抵押權之優先性及優先次序之調整 211
一、民法物權編於民國 96 年 3 月 28 日修正時,增列第 870 條之 1 及
第 870 條之 2,規定有關普通抵押權之「次序讓與」及「次序拋
棄」,其意義及效力各為何?是否適用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二、抵押權之「次序讓與」及抵押權之「次序拋棄」,與抵押權之
「次序變更」,有何不同?
三、本例,B銀行應用何種方式始能確保成為第一順位之抵押權人?
登記實務上應如何辦理?是否應事先得到第二順位抵押權人乙之
同意?
►民法第 870 條之 1、第 870 條之 2、第 881 條之 17 及土地登記
規則第 116 條。
一、民法物權編於民國 96 年 3 月 28 日修正時,增列第 870 條之 1 及
第 870 條之 2,規定有關普通抵押權「次序讓與」及「次序拋
棄」之規定,即「抵押權可優先受償分配額之調整」,其中次序
拋棄又可分為抵押權之「相對拋棄」與「絕對拋棄」二種,有關
「次序讓與」及「次序拋棄」之效力,茲參酌立法理由分述如
下:
(一) 先舉一普通抵押權設定之例,再依此例說明其效力:
例如債務人甲將其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乙、丙、丁三人,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