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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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註 1: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5 條:


                              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
                              第三人。

                              債權人依本法規定實行占有或取回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時,善
                              意留置權人就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有修繕、加工致其價值增加

                              所支出之費用,於所增加之價值範圍內,優先於依本法成立在
                              先之動產擔保權利受償。

                        註 2:民法第 872 條:


                              抵押物之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時,抵押權人得
                              定相當期限,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或提出與減少價
                              額相當之擔保。

                              抵押人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履行抵押權人之請求時,抵押權

                              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債務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屆期
                              不提出者,抵押權人得請求清償其債權。

                              抵押人為債務人時,抵押權人得不再為前項請求,逕行請求清
                              償其債權。

                              抵押物之價值因不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者,抵押權人
                              僅於抵押人因此所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提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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