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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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承攬關係抵押權有關問題  181




                                  (五) 如有轉包情事,應請新承攬人另行出具同意書。






















                                  張三所有之房屋於民國 95 年間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 (以下
                             同) 1,200 萬元予A銀行,向A銀行借款 1,000 萬元,期限 20 年;民

                             國 98 年間又向B銀行申請第二順位貸款,設定最高限額 240 萬元,
                             借得 200 萬元,期限 7 年。該房屋於民國 99 年間因地震,致結構體

                             受損無法居住,乃雇工修繕,與C營造公司簽訂修繕 (承攬) 契約,修
                             繕報酬 500 萬元,該契約經公證,並於民國 99 年底修繕完成。民國

                             100 年初張三發生嚴重財務問題,以致於無法償還銀行貸款及給付修
                             繕費用,C營造公司見狀立即單獨赴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第三順位)。嗣後該房屋 (及土地)  遭A銀行聲請法院拍賣,第一次拍
                             賣底價為 1,700 萬元,由於該房屋曾有瑕疵之情事眾所皆知,經減價

                             二次拍賣均無人應買,於特別拍賣程序 (即第四次拍賣) 拍定,惟當時

                             底價已降至 700 餘萬元,最終以 720 萬元拍定,扣除費用及有優先權
                             之稅捐債權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及地價稅) 後,可分配給債權人之金
                             額僅 650 萬元,其中土地部分可分配金額 200 萬元,房屋部分可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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