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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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金額 450 萬元,法院作成分配表,全數分配給第一順位之A銀行,第
                        二順位之B銀行及第三順位之C公司均未分得分文,C公司對分配表

                        聲明異議,認為若非經過修繕,該房屋根本分文不值,故依民法第
                        513 條第 4 項之規定,主張其修繕債權應最優先受償,故房屋部分應

                        分得 450 萬元,A銀行僅能就土地部分分得 200 萬元,A銀行不同
                        意,C公司乃對A銀行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一、民法第 513 條修正後,因承攬關係所設定之抵押權,其優先受償

                            次序為何?
                        二、民法第 513 條第 1 項所稱「重大修繕」,標準為何?

                        三、C公司單獨辦理抵押權登記時,可否將房屋及土地一併設定抵押
                            權?

                        四、民法第 513 條第 4 項所稱「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如何
                            認定?

                        五、銀行授信案件遇有不動產抵押物進行重大修繕時,如何確保債
                            權?






                        ►民法第 513 條、第 865 條、第 872 條及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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