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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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承攬關係抵押權有關問題  187























                                  張三購買一戶市區之公寓,為四層樓房之第二層,因看好都市更
                             新之商機,故投下大筆資金,惟該戶公寓屋齡將近 40 年,已有多處

                             不堪居住,需要重新整修,經負責營造工程之A公司估價,整修費用
                             高達新台幣 200 萬元,張三與A公司簽妥承攬契約並辦理公證,A公

                             司為確保債權,乃單獨將該房屋及土地應有部分持向地政事務所辦理
                             抵押權登記,但遭地政事務所駁回,理由是僅能就房屋設定抵押權,

                             土地不能設定抵押權,A公司頗為不服,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提出異議。










                             一、承攬人依民法第 513 條第 1 項規定,就重大修繕報酬得請求定作
                                  人為抵押權登記之標的,是否包括土地在內?

                             二、承攬之工作若為建築物之重大修繕,承攬人依民法第 513 條第 3
                                  項之規定,持已公證之契約單獨辦理抵押權登記時,可否連同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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