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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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拍賣價金無優先受償權。





                        註 1:法務部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法律決字第 0930046331 號函: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主  旨:關於承攬人繼承攬關係報酬領,依民法第 513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其工作所附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

                                       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有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參考。

                              說  明:

                                      一 、復  貴 部 93 年 11 月 4 日 內授中 辦地字第

                                           0930015230 號函。

                                      二、按「承攬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

                                           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
                                           報酬領,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

                                           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
                                           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民法第 51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準此,承攬人之抵押權須具備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之新建

                                           或重大修繕、承攬人因承攬關係所生之報酬領、須
                                           以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為標的物及為抵押權

                                           之登記要件,方能成立。上開承攬人抵押權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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