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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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某甲於民國 97 年間以其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A銀行,向A銀行

                        借款後,復再設定抵押權予B銀行,向B銀行借款,另向友人某乙借
                        款,無擔保品,嗣後該不動產於民國 100 年 1 月遭A銀行查封拍賣,

                        分配價款時,除拍賣標的物之土地增值稅外,發現某甲亦積欠遺產
                        稅、本案執行標的之房屋稅,以及另一處土地 (非執行標的物) 之地價

                        稅,故拍賣價金有下列債權待分配:執行費用、A銀行之抵押債權及
                        裁定拍賣抵押物之費用、B銀行之抵押債權及參與分配費用、某乙之

                        普通債權及參與分配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稅捐機關之遺產稅、土地
                        增值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等債權,均為待分配之債權。










                        一、不動產上如有數個約定 (意定) 之抵押權,如何定其優先次序?
                        二、土地增值稅、房屋稅、遺產稅、地價稅與抵押債權及普通債權,

                            其優先次序為何?
                        三、非拍賣標的物所積欠之房屋稅及地價稅,有無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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