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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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不動產抵押權之優先性及優先次序之調整  197






                                  不動產抵押物經拍賣後,有關價金之分配,不動產上如有數個約

                             定 (意定) 之抵押權,其優先次序依登記之先後 (即順位) 定之,其他依
                             法優先於抵押債權者,有執行費用、共益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及房屋稅。其中地價稅及房屋稅優先於抵押債權,係依民國 96 年 1 月
                             12 日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故限於民國 96 年 1 月 12

                             日以後開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且亦只限於就該執行標的物所課徵
                             者,非執行標的物所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僅能與其他稅捐 (如遺

                             產稅、贈與稅等)  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1 項,優先於普通債權。
                             故本例,各項債權分配之次序,依序排列如下:執行費用 (A、B銀

                             行及某乙)、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A銀行之抵押債權 (含約定為擔保
                             範圍之裁定拍賣抵押物費用)、B銀行之抵押債權、地價稅 (非本執行

                             標的所欠) 及遺產稅、某乙之普通債權及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註 1:司法院秘書長 96.07.05 日秘台廳民二字第 0960014033 號函

                                   要  旨:有關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定適用疑義

                                   主  旨:檢送本院「稅捐稽徵法第 6 條修正條文適用疑義討論
                                            會」相關決議乙份,供各法院執行同仁辦理強制執行
                                            事件參考。請  查照。

                                   說  明:稅捐稽徵法於 96 年 1 月 10 日修正公布後,實務適用

                                            時產生諸多疑義,亟需統整做法。本院乃聘請臺灣高
                                            等法院阮庭長富枝、前新竹地方法院傅庭長金圳擔任
                                            講座,於 96 年 5 月 28 日召集各法院民事執行處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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