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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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理分戶貸款以償還銀行融資時,始發現C公司已辦理房屋之預為抵押
權登記並已轉載至新建物,無法辦理分戶貸款,銀行要求C公司塗銷
抵押權,C公司不從,建築融資亦告延遲還款。
一、民法第 513 條第 1 項所稱之「預為抵押權登記」,其效力為何?
如何辦理?
二、新建房屋之承攬關係,辦理「預為抵押權登記」時,抵押權之標
的是否包括土地在內?抑或僅能就「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
產」(即房屋部分) 辦理登記?
三、承攬人所出具之「拋棄民法第 513 條抵押權登記請求權及預為登
記請求權」同意書,其效力為何?若承攬人違反承諾辦理預為抵
押權登記,登記之效力為何?
四、本題銀行可否訴請C公司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銀行辦理建築融資,就承攬關係抵押權部分如何確保債權?
►民法第 513 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117 條。
一、依民法第 513 條第 1 項規定,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
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登記;或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