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P. 148

136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二、本例,H銀行可否在第一次拍賣之前即聲請法院排除借用關係?





                        ►民法第 866 條、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及第 99 條。






                        一、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規定,拍賣 (拍定)  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

                            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
                            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

                            佃權 (民法已刪除)、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但發生
                            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

                            者,不在此限。足見拍定後隨不動產移轉之權利為上述用益物權
                            及租賃關係,依其他債權之法律關係占用不動產者,依抵押權優

                            先性之原則,並不隨同移轉,但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若遇有此種情
                            況,仍需予以處理,以免妨礙拍賣之進行,故民法物權編修正

                            時,於第 866 條增列第 3 項:「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
                            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

                            定。」,以資因應。所謂「第一項以外之權利」,即「地上權或
                            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以外之權利,例如

                            「使用借貸」關係是。
                        二、所謂使用借貸契約,依民法第 464 條規定,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

                            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不動產設定
                            抵押權後,抵押人若與第三人成立使用借貸關係,抵押權人於拍

                            賣抵押物時,自得依民法第 866 條第 3 項之規定,由法院依職權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