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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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動產抵押物上租賃關係有關問題  139






                             ►強制執行法第 77 條之 1、第 99 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

                                意事項第 41 項之 1、民法第 87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






                             一、不動產抵押物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常遇債務人以不正當之方法阻
                                  礙執行程序之進行,假租約則為最棘手之問題,通常假租約有二

                                  個特性,其一為租期甚長,租期 5 年、10 年者不在少數,其二為
                                  起租日在抵押權設定之前,其目的在使抵押權人無法聲請除去租

                                  賃關係,且買受人必須忍受長期之租賃關係,造成應買人卻步而
                                  無法順利拍賣。

                             二、銀行於貸放時,對於不動產抵押物之使用情形應已查證而有相當
                                  之瞭解,故對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占有人提出租約之真實性,實不

                                  難辨識,惟即便如此,法院亦無法僅憑抵押權人一面之詞即予排
                                  除,故對於假租約之處理,得先請法院依職權詳為調查,如無效

                                  果,再對租賃契約當事人提起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之訴訟,以確
                                  保債權。

                             三、查強制執行法第 77 條之 1 規定:「執行法官或書記官,為調查不
                                  動產之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或其他權利關係,得開啟門鎖進

                                  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占有之第三人,並得命其提出有關文
                                  書。」另外,「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1 項之 1 規

                                  定:「關於第 77 條之 1 部分:查封之不動產,究為債務人占有,
                                  抑為第三人占有,如為第三人占有,其權源如何,關係該不動產

                                  之能否點交,影響拍賣之效果,執行法官或書記官應善盡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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