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P. 152

140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77 條之 1 規定之調查職權,詳實填載不動產現況調查表,必要時
                            得開啟門鎖進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第三人,並得命債務人提

                            供擔保或予以拘提、管收、限制住居,或對第三人以科罰鍰之方
                            法行之,務期發現占有之實情。」故執行法院若能盡其調查之職

                            權,確認為假租約,則依強制執行法第 99 條第 2 項規定,第三人
                            對其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或其占有為前條第二項但書 (即用

                            益關係被除去)  之情形者,拍定後亦得點交,當可免除抵押權訴
                            訟之苦。

                        四、若執行法院已依前述規定盡其調查之能事,仍無法確認為假租約
                            時,則唯有訴訟一途。按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假租約在民
                            法上屬於「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87 條規定:「表

                            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故
                            抵押權人如提起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之訴訟,必須就租約當事人

                            有「通謀虛偽」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舉證,仍可能受敗訴
                            之判決。原告銀行得檢視租賃契約有無前後矛盾或顯不合常理之

                            記載,例如時間倒錯或租金一次付清等,亦得請承審法官調查證
                            據,隔離訊問租約之細節,或提出貸放時調查房屋使用情形之物

                            證 (如照片) 或人證 (至現場察看之承辦人) 等,多方舉證,如能勝
                            訴,方能排除執行之障礙。






                            不動產抵押物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所遭遇之假租約,通常租期甚
                        長,且起租日在抵押權設定之前,其目的在使抵押權人無法聲請除去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