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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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動產抵押物上租賃關係有關問題 135
思,乙自不能主張民法第 451 條所定默示更新不定期繼續租約
之效果,迨該房屋由丙拍定,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丙遂以租賃
關係業因租期屆滿而消滅,認乙為無權占有,訴請返還房屋,
自非法所不許。
甲公司提供其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向H銀行借款,借款逾
期後,銀行聲請拍賣抵押物時,發現該房屋由趙先生占有使用,經法
院人員訊問,據趙先生表示,係甲公司讓伊無償借用,並未訂約。法
院鑑價完成後進行拍賣時,拍賣公告上註明:「查封之不動產由第三
人占用中,拍定後不點交。」H銀行催收部門乃研擬因應對策。
一、不動產抵押物若由第三人於抵押權成立後「無償借用」?抵押權
人於拍賣抵押物時,可否比照「第三人租用」之原則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