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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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動產抵押物上租賃關係有關問題  137




                                  或依抵押權人之聲請,除去該使用借貸關係後再拍賣。
                             三、至於除去該使用借貸關係時,是否需達到民法第 866 條第 1 項但

                                  書所規定「抵押權因此而受影響」之程度?見解不一,惟因使用
                                  借貸屬於債權關係,與上開用益物權及租賃權之性質不同,似應

                                  以否定說為是 (註 1)。故本例,H銀行可在第一次拍賣之前即聲
                                  請法院排除使用借貸關係,無須證明抵押權已受影響。






                                  甲公司提供其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H銀行後,若與第三人成立使
                             用借貸關係,H銀行於拍賣抵押物時,得依民法第 866 條第 3 項準用

                             第 1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除去該使用借貸關係後再拍賣,H銀行在第
                             一次拍賣之前即得提出聲請,且無須證明抵押權已受影響。






                             註 1: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 (中),民國 99 年修訂版,第 396 頁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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