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P. 156
144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A銀行拍賣不動產抵押物 (五層樓公寓之頂樓) 時,連同頂樓陽台
上之增建物一併查封拍賣,法院初步認定該增建物具有獨立性,故增
建物賣得價金,各債權人係以普通債權名義,按債權額比例分配,A
銀行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該增建部分有抵押權之效力,故A銀行應
優先受償,並提出一份債務人之切結書為佐證,其上載明增建部分亦
有抵押權之效力。B銀行為普通債權人,對於A銀行之異議到場表示
反對,A銀行乃對B銀行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一、公寓大廈設定抵押權時,其增建部分是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二、A銀行所提出之切結書,對於抵押權效力範圍是否有影響?
►民法第 68 條及第 862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