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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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A銀行拍賣不動產抵押物 (五層樓公寓之頂樓) 時,連同頂樓陽台
                        上之增建物一併查封拍賣,法院初步認定該增建物具有獨立性,故增

                        建物賣得價金,各債權人係以普通債權名義,按債權額比例分配,A
                        銀行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該增建部分有抵押權之效力,故A銀行應

                        優先受償,並提出一份債務人之切結書為佐證,其上載明增建部分亦
                        有抵押權之效力。B銀行為普通債權人,對於A銀行之異議到場表示

                        反對,A銀行乃對B銀行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一、公寓大廈設定抵押權時,其增建部分是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二、A銀行所提出之切結書,對於抵押權效力範圍是否有影響?





                        ►民法第 68 條及第 8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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